重庆市中人实业(集团)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中人实业(集团)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川区渝城建材经营部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民终62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中人实业(集团)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强,重庆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川区渝城建材经营部,工商注册号500382600366558。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权,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中人实业(集团)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川区渝城建材经营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中人实业(集团)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中人实业(集团)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中人实业(集团)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52元,减半收取1576元,由重庆市中人实业(集团)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师玉婷
代理审判员*兵
代理审判员*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江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