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人实业(集团)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市中人实业(集团)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3434民初88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5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女,重庆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中人实业(集团)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城北市场F幢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重庆市中人实业(集团)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2元,减半收取14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静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