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6963号
原告***,男,1953年1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盐井镇。
被告重庆市中人实业(集团)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川区合办处瑞山路石马街11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重庆市中人实业(集团)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中人实业(集团)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已缴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