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中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和顺永佳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与山西晋中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02民初4596号
原告和顺永佳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阳光占乡西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36991369202。
负责人侯永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晋中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汇通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701176551D。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顺永佳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与被告山西晋中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顺永佳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4元,减半收取20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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