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中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晋中华泰保障住房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吴桥天马纤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民终68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晋中华泰保障住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汇通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11278776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吴桥天马纤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吴桥县钱塘江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8109659570M。
法定代表人:*家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太原清徐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307国道清徐段西木庄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2170102645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弘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西省灵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灵石县翠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972593336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山西晋中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综改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2号路4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70117655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晋中华泰保障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吴桥天马纤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太原市清徐路桥有限公司、山西省灵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晋中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8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晋中华泰保障住房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晋中华泰保障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晋中华泰保障住房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011元,减半收取3005.50元,由上诉人晋中华泰保障住房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马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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