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高德平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3民初3589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
法定代表人:伯兵,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5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开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5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前妻),女,汉族,1969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与被告***、秦雪林、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强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妻子***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小毛,被告***及被告重强公司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人身损害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暂定10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秦雪林承包了被告重强公司承建的忠县特殊教育学校外墙翻新工程项目。2020年6月1日,该项目现场施工管理员明文生通过被告***叫原告到工地上去做工(安装外墙电动吊篮),由于被告没有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也没有安全施工人员对现场进行管控,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致原告被吊篮甩出5米左右,落到学校墙外菜地受伤,被送往忠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高处坠落伤:1.颈脊髓损伤伴截瘫;2.颈6-7椎体骨折;3.颈6椎体向前滑脱;4.双肺大量挫伤;5.左侧胸腔中量积血;6.心包积血;7.右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原告受伤住院以来,被告秦雪林垫付141000元医药费后便停止支付。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了原告的人身损害,带来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来院,要求按其诉请进行判决。
本院查明:原告***受伤后至今一直在忠县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住院治疗,其意识清楚,但不能做出意思表示。***受伤后所花医疗费由被告秦雪林垫付医疗费171000元,原告垫付28000元,其余费用欠付;被告***向原告***的妻子***垫付生活费15000元。本案的起诉是原告的妻子***以原告***的名义委托律师、起诉,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本案继续审理,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受伤后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治疗,原告的妻子***以原告***的名义委托律师、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