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4205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州屏环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11692234F。
法定代表人:伯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彬,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江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428634032。
法定代表人:张复仪。
原告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立案。原告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杰
人民陪审员 刘 宁
人民陪审员 魏忠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 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唐幸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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