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8824号
原告: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州屏环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11692234F。
法定代表人:伯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彬,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江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428634032。
法定代表人:张复仪,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瑞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重庆市江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春明,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羽,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廖 凯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余
书 记 员 李明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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