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0民初1866号
原告: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州屏环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1169223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9日依法通知原告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上述期限内未缴纳该费用,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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