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助友建筑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助友建筑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6民初22257号
原告: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新开寺村居民点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6560435H。
法定代表人:罗太山,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助友建筑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1330860。
法定代表人:许晖,重庆市助友建筑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雷,男,重庆市助友建筑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重庆福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草街拓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52043332D。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助友建筑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福威工贸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霜
书记员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