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5民初710号
原告:重庆市助友建筑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1330860。
法定代表人:许晖,董事长。
被告:重庆绿地申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382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8976640A。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市助友建筑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绿地申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助友建筑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助友建筑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助友建筑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6.98元,由重庆市助友建筑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