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5民初2582号
原告:云阳县贵义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盘龙街道永安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6814827378。
法定代表人:向贵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助友建筑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1330860。
法定代表人:许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云阳县贵义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助友建筑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阳县贵义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00元,减半收取计148.00元,由原告云阳县贵义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谭周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