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5民初3946号
原告:重庆首信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13号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4863598K。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沙,重庆康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碧桂园光华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稻场社区迎宾大道588号6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54D12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首信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碧桂园光华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首信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4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首信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熊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