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意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4民辖终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意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滨江路179号碧云龙庭汇景裙楼(负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096007185G。
法定代表人:梁人木,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亨达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214155198F。
法定代表人:王元碧,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献忠,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重庆意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薪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渝0243民初27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意博公司上诉称,1.本案当事人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根据相关规定,应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与彭水县人民法院共同上级法院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交由下级法院管辖。2.被上诉人双薪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根据2021年6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及强制清算衍生诉讼案件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彭水法院没有管辖权。3.意博公司实际经营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被上诉人双薪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实际营业场所为重庆市渝中区,因此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便利诉讼当事人。
被上诉人双薪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破产清算有关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受理双薪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根据前述规定,涉及到双薪公司的民事案件均应向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意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泽端
审 判 员 冉江**
审 判 员 蒲开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凤
书 记 员 喻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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