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4民辖终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彭水县双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河堡街(亨达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09335086X。
法定代表人:张㡖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
诉讼代表人:刘献忠,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彭水县双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渝0243民初24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没有合同的约定,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就原告),上诉人应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重庆市彭水县双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重庆市彭水县双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后引发的返还原物案件,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后,依法作出(2019)渝0243破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裁定对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五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并指定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为合并破产的管理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本案作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受理重庆市彭水县双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后提起的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泽端
审判员  蒲开明
审判员  冉江**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喻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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