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福冠投资有限公司与龙兴均、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4民终3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福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滨江路178号龙庭汇景3号楼第3、10、11、13、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320377704K。
法定代表人:王汉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武,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兴均,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均,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亨达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214155198F。
诉讼代表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献忠,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福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冠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兴均、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薪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的(2021)渝0243民初4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24日、4月6日进行了公开询问审理。上诉人福冠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武,被上诉人龙兴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均,被上诉人双薪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献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冠投资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龙兴均主张福冠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并责令龙兴均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及理由:1.龙兴均无权依据案涉工程承包人双薪建筑公司与发包人订立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以及龙兴均与双薪建筑公司订立的《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福冠投资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2.双薪建筑公司破产管理人与龙兴均恶意串通订立的有损该公司其他债权人债权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同时福冠投资公司在收到该协议前已经清偿协议确认的80万元债务,因而龙兴均无权依据该协议向福冠投资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及其利息。
龙兴均答辩称,1.双薪建筑公司管理人代表该公司与龙兴均订立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龙兴均有权依据该协议主张福冠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2.福冠投资公司为履行(2017)渝04民初36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所支付的80万元款项与本案无关,依法不能抵扣其应付给龙兴均的工程款。
双薪建筑公司辩称,1.龙兴均借用双薪建筑公司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并以该公司名义承揽案涉工程,双方由此形成挂靠合同关系;2.双薪建筑公司将其案涉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实际施工人龙兴均,由其行使该债权追收权利,已经过该公司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同意,因而不存在债权违法转让无效事由;3.福冠投资公司主张抵销的80万元,因系履行另案生效判决义务所支款项,故不能抵销本案中其所欠付龙兴均的工程款。
龙兴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福冠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款1017983.05元及其利息(从2018年4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农村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并确定福冠投资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申请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2月6日,重庆智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彭投资公司)与双薪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智彭投资公司将彭水县鹿角镇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楼、桑柘镇中心校教师周转宿舍楼和梅子垭乡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楼工程即案涉工程发包给双薪建筑公司施工;该工程不支持预付款,基础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2%(扣除安全文明专项施工费后的合同总价),主体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8%,工程预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综合验收交付使用并经过结算审计后,付至总工程款的95%,留工程款的5%作质保金,自决算审计结束之日起五年内付清,智彭投资公司在质量保修期满两年后无息退还保修总金额的50%,满5年后无息退还保修总额剩余的50%,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的支付按照相关规范执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质保期为5年,装修工程质保期为2年。
2013年6月5日,龙兴均与双薪建筑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龙兴均负责案涉工程的施工建设,工程造价暂定725万元,龙兴均按工程结算总价款的2%上缴双薪建筑公司工程利润和管理费。
2015年8月26日,福冠投资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双薪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重庆海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重庆市教育建筑规划设计院作为设计单位在彭水县桑柘镇中小学老师周转宿舍楼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竣工验收意见书、工程竣工移交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该工程验收合格。该工程于2015年8月31日由双薪建筑公司移交彭水县桑柘镇中小学校,于2015年9月1日进入质量保修期。
2017年5月22日,重庆鸿晔锦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锦租赁公司)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福冠投资公司、双薪建筑公司等。该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渝04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双薪建筑公司向鸿锦租赁公司借款3200万元,同时双薪建筑公司将福冠投资公司欠付的彭水县第二中学校建设项目工程款40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鸿锦租赁公司,并判决福冠投资公司对双薪建筑公司的偿还义务在3200万元范围内承担共同支付责任。该判决生效后,鸿锦租赁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福冠投资公司分别于2021年5月30日、7月1日委托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发公路工程公司)向鸿锦租赁公司各转账40万元,并在转账摘要中注明代福冠投资公司履行(2017)渝04民初364号民事判决。
2018年4月8日,福冠投资公司委托重庆金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彭水县桑柘镇中心校教师周转宿舍楼工程进行结算审核。该咨询公司作出《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渝金咨[2018]第177号),该报告写明桑柘镇中心校教师周转宿舍工程结算审定金额为6103983.05元。2018年5月29日,双薪建筑公司向福冠投资公司出具委托付款书,明确桑柘镇中学教师周转房工程已竣工验收,要求福冠投资公司将该工程剩余款项支付至重庆渝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2020年1月22日,双薪建筑公司破产管理人向龙兴均转账支付263120元。双方当事人对福冠投资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5086000元均无异议。龙兴均承认案涉工程中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5年。
2021年1月7日,龙兴均(甲方)与双薪建筑公司破产管理人(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二、付款条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本项目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签证、结算书和审计报告等,以满足工程档案验收及乙方档案管理要求,并应向乙方提交本项目全部完税证明及发票。三、工程款支付: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收到智彭投资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且满足第二条支付条件后,按如下方式向甲方支付工程款:1.根据甲方与双薪建筑公司于2013年6月5日签订的《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甲方应支付双薪建筑公司2%管理费,甲方同意直接从智彭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款中直接支付2%管理费;2.甲方同意将智彭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款的3%支付乙方并由乙方直接从智彭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款中扣除,其中一半直接支付乙方作为其对项目管理而收取的管理人报酬,另一半作为双薪建筑公司财产用于清偿双薪建筑公司债务……;3.乙方将在收到智彭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款5日且满足第二条付款条件后,扣除本条第1、2款费用和本项目税费后,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甲方……。”
2021年7月26日,龙兴均与双薪建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工程结算范围为桑柘镇中心校教师周转宿舍项目,工程审定金额为6103983.05元,福冠投资公司已经支付双薪建筑公司5086000元,双薪建筑公司在该款中已扣除应得利润的管理费122079.66元和应缴纳的全部税费后,余款已全部转账给龙兴均银行账户;管理人将不再对桑柘镇中心校教师周转宿舍工程项目进行处理,而交由龙兴均对该工程进行管理,并由其收取剩余工程款(暂定金额1017983.05元)。同日,龙兴均向双薪建筑公司管理人转账30539.46元,注明用途为工程款转让管理费。
2021年8月30日,双薪建筑公司向福冠投资公司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明确双薪建筑公司已将其对桑柘镇中心校教师周转宿舍工程项目享有的工程款债权1017983.05元及其他附属权利转让给龙兴均。
智彭投资公司现已注销工商登记,其权利义务由福冠投资公司承继。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一是龙兴均是否有权请求福冠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款,二是福冠投资公司委托康发公路工程公司支付的80万元是否应当抵扣本案工程款,三是案涉工程的质量保证金是否应当扣除。
关于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体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本案中,从庭审查明的情况看,龙兴均符合本案实际施工人的内涵,龙兴均作为自然人,不具有建筑作业的资质,其与双薪建筑公司签订的《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于2015年8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15年8月31日交付使用,该工程从2015年9月1日开始进入保修期;与此同时,双薪建筑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与龙兴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桑柘镇中心校教师周转宿舍项目由龙兴均收取剩余工程款(暂定金额1017983.05元),并于2021年8月30日向福冠投资公司送达该《债权转让通知书》,故龙兴均有权主张福冠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案涉发包人为福冠投资公司,转包人为双薪建筑公司,实际施工人为龙兴均,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福冠投资公司确实尚欠工程款,故龙兴均要求福冠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二。根据福冠投资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委托重庆金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渝金咨[2018]第177号)可知,桑柘镇中心校教师周转宿舍工程结算审定金额为6103983.05元,双方一致确认福冠投资公司已经支付5086000元,但对福冠投资公司委托康发公路工程公司向鸿锦租赁公司转账的80万元存在争议,福冠投资公司虽辩称该80万元系支付案涉工程款,应当予以扣除,但康发公路工程公司分别于2021年5月30日、2021年7月1日向鸿锦租赁公司各转账40万元的凭证上明确注明“代福冠投资公司履行2017渝04民初364号民事判决”,而(2017)渝04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查明双薪建筑公司向鸿锦租赁公司借款3200万元,双薪建筑公司将福冠投资公司应付彭水县第二中学项目工程款4000万元转让给鸿锦租赁公司,并判决福冠投资公司对双薪建筑公司的偿还义务在3200万元范围内承担共同支付责任。由此可知福冠投资公司委托康发公路工程公司支付的80万元并非本案工程款,而是彭水县第二中学项目工程款,故对福冠投资公司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对福冠投资公司尚欠工程款为1017983.05元(6103983.05元-5086000元)(含5%质量保证金)予以确认。关于福冠投资公司辩称的余剩工程款的支付是附条件和期限的,根据案涉《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可知,本工程不支持预付款,基础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2%(扣除安全文明专项施工费后的合同总价),主体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8%,工程预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价的20%,综合验收交付使用,并经过结算审计后,付至总工程款的95%,余额留工程款的5%作质保金。现案涉工程已于2015年8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15年8月31日交付使用,且福冠投资公司已于2018年4月8日委托重庆金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作出了《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故福冠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一审法院对福冠投资公司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焦点三。案涉《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结算价款的5%作质量保证金,自决算审计结束之日起,五年内付清,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两年后无息退还保修总金额的50%,满5年后无息退还保修总额剩余的50%。后福冠投资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与双薪建筑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确认彭水县桑柘镇中小学老师周转宿舍验收合格,于2015年8月31日由双薪建筑公司移交彭水县桑柘镇中小学校,该工程从2015年9月1日开始进入保修期,福冠投资公司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工程竣工移交单上均加盖公司印章。案涉合同虽约定质保金自决算审计结束之日起五年内付清,但根据《工程竣工移交单》可知,福冠投资公司与双薪建筑公司就案涉工程进入保修期的时间进行了确认,即2015年9月1日已经开始进入保修期,又因案涉施工合同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对质量保修期约定可知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质量保修期为5年,故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015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根据主合同约定的福冠投资公司需在质量保修期满两年后无息退还保修总金额的50%,满5年后无息退还保修总额剩余的50%,而质量保修期满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故质量保修期满两年后和质量保修期满五年后的时间节点分别2022年8月31日、2025年8月31日,由此可知案涉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尚未达到,故工程质量保证金305199.152元(6103983.05元×5%)应当予以扣除,龙兴均可在案涉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时间达到后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福冠投资公司应当支付龙兴均工程款712783.898元(6103983.05元-5086000元-6103983.05元×5%)。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福冠投资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委托重庆金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作出了《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确认工程款金额,而案涉《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综合验收交付使用并经过结算审计后即达成支付条件,故资金占用损失应当以712783.89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4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712783.89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福冠投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兴均工程款712783.89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712783.89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4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712783.89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二、驳回龙兴均在本案中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61.84元(龙兴均已预交6980.92元),减半收取6980.92元,由福冠投资公司承担4888元,龙兴均承担2092.92元;申请保全措施费5000元(龙兴均已预交5000元),由福冠投资公司负担3500元,龙兴均负担15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2018)渝04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陈明珍对双薪建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令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该法院于2019年6月10作出决定书,指定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原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
二审中,龙兴均承认自己借用双薪建筑公司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并以该公司名义承揽案涉工程,双方形成工程施工挂靠合同关系,并且明确表示自己依据其与双薪建筑公司订立的《债权转让协议》向福冠投资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及其利息。
双薪建筑公司为证明自己将案涉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实际施工人龙兴均已经过其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同意的事实,在二审中举示了该公司管理人作出的《关于工程项目处理方案的报告》《财产变价方案》以及该公司债委会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打印件,福冠投资公司和龙兴均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双薪建筑公司将案涉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实际施工人龙兴均已经该公司债权人委员会同意,并经其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事实,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一是福冠投资公司能否以双薪建筑公司与龙兴均订立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为由对抗龙兴均的工程款及其利息支付请求,二是福冠投资公司委托康发公路工程公司转账支付给鸿锦租赁公司的80万元能否充抵案涉工程款。
关于福冠投资公司能否以双薪建筑公司与龙兴均订立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为由对抗龙兴均的工程款及其利息支付请求的问题。双薪建筑公司管理人以该公司名义与龙兴均订立的《债权转让协议》,业经该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为有效。龙兴均可依据该协议以债权人名义请求债务人福冠投资公司清偿案涉工程余款及其利息,福冠投资公司以该协议无效对抗其案涉工程余款及其利息支付请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福冠投资公司委托康发公路工程公司转账支付给鸿锦租赁公司的80万元能否充抵案涉工程款的问题。福冠投资公司委托康发公路工程公司向鸿锦租赁公司转账支付的80万元,已由康发公路工程公司在转账摘要中注明代福冠投资公司履行(2017)渝04民初36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而该判决认定的该付款义务为福冠投资公司应付双薪建筑公司所实施的彭水县第二中学校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因此不能以其作为对双新建筑公司享有80万元债权而充抵案涉工程欠款。
综上所述,福冠投资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27元,由重庆福冠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谭中宜
审 判 员 陈明生
审 判 员 刘文玉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 伟
书 记 员 钱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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