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3民初5711号
原告: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24841E。
法定代表人:杨敏,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红,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2年2月12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亨达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21415519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献忠,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琴琴,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已预交2537.78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长  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洪
书记员张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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