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243执16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必荣,男,生于1974年7月11日,住重庆市永川市。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110969694,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亨达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0933508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高必荣依据渝彭劳人仲案字〔2017〕第280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148245.62元,申请执行费2124元。传唤被执行人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到本院接受问询调查,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相关单位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三、本院依法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均已被本院另案冻结;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XXX、XXX小型汽车,均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XXX、XXX不动产,前述不动产均已设置抵押,且被本院另案及其他法院多次查封,暂无法处置。
四、本院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前往被被执行人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未正常经营。
五、2018年7月20日,本院依法向案外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案外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因租赁被执行人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XXX商业用房的全部租金,因该租期尚未届满,租金尚未支付,故暂无法提取。
六、另查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移送破产审查申请书》,申请本院将该案进入执行转破产程序,经审查,本院作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2017)渝0243执1897号],并于2018年6月29日移送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被执行人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执行转破产程序的法定情节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的标的为劳动报酬148245.62元,申请执行费2124元。
本院认为,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2017)渝0243执1897号],决定对被执行人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审查,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243执16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对被执行人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破产审查结束,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稀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