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221民初197号
原告:***,男,1971年1月6日生,汉族,住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红,山西云州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阳高县第一中学校。住所地:阳高县龙泉镇阳西线。
负责人:白志友,该中学校长。
被告:大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110402238J。
法定代表人:赵福如,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大同市。
被告:***,男,199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大同市。
被告:***,男,1974年1月2日生,汉族,住大同市。
原告***与被告山西省阳高县第一中学校、大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于同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3元,减半收取计4501.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刘敬青
审判员 王生根
审判员 赵润琴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薛斌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