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大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大同市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13民初6085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大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2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同市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新开北路1号齿欣大厦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9.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