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2639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倍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思贝肯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倍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倍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思贝肯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倍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利平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