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执572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重庆***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45508U。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重庆***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渝0109民初78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93940.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但实际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牌照号码为渝xxxx**、渝xxxx**、渝xxxx**、渝xxxx**、渝xxxx**、渝xxxx**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但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xx市xx区xx镇xx号xx幢xx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系轮候查封,且该房屋有抵押,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xx的应收款3293940.8元,冻结期限为三年,系轮候冻结,且未达到支付条件。本院于2023年1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xxxxxxx公司66%的股权(对应出资额3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除前述财产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重庆***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因被执行人重庆***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9执57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琼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蓝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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