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思贝肯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某某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执572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重庆***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45508U。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重庆***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渝0109民初78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93940.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但实际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牌照号码为渝xxxx**、渝xxxx**、渝xxxx**、渝xxxx**、渝xxxx**、渝xxxx**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但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xx市xx区xx镇xx号xx幢xx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系轮候查封,且该房屋有抵押,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xx的应收款3293940.8元,冻结期限为三年,系轮候冻结,且未达到支付条件。本院于2023年1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xxxxxxx公司66%的股权(对应出资额3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除前述财产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重庆***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因被执行人重庆***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9执57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琼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蓝 园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