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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与济南汇嘉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250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奎光塔街道安顺社区江安河东路中段171号、173号、175号、17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汇嘉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198号黄台国际五金城E区1-1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55号美源国际商务大厦1幢2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六社。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重庆润元财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路88号2幢16-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6号1幢1**10-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汇嘉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润元财宝机械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2)川0181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谢 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