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3诉前调304号
原告:青岛邦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智水路即墨汽车城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WCYNEON。
法定代表人:许国香,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森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30号1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7ETWA79U。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颐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3089号新塘科创园1-218-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P34C38。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盛韵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正街67号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1E3EH1Y。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45508U。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5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6H344K。
法定代表人:***。
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锦嘉国际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74974732。
法定代表人:**。
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665940XA。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邦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森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杭州颐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重庆盛韵汇物资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杭州颐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重庆盛韵汇物资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3902.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及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杭州颐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重庆盛韵汇物资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3902.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