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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蓝阳涂料有限公司、常州市润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411民初3701号 原告:常州市蓝阳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西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2067273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润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红河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221MAA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常州群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1497033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捷顺荣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丹北镇埤城村林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Y4788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嘉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高塍镇高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RA6J9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卡一膜技术宜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66号1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B98K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芳桥街道***宗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1FAE1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济南世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长盛小区南二区17-5-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NUHKQ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济南书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9号荣盛时代国际1号楼1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T2HY9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润元财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路88号2幢1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FNEK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4550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55号美源国际商务大厦1幢2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5675275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奎光塔街道安顺社区江安河东路中段171号、173号、175号、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34306826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市蓝阳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阳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润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吉公司)、常州群利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利公司)、江苏捷顺荣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顺荣公司)、江苏嘉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露公司)、卡一膜技术宜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一公司)、宜兴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济南世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牛公司)、济南书恒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书恒公司)、重庆润元财宝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元公司)、重庆***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能公司)、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润吉公司、嘉露公司、***公司、世牛公司、书恒公司、润元公司、***公司、悦能公司、融创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并于2022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蓝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卡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润吉公司、群利公司、捷顺荣公司、嘉露公司、***公司、世牛公司、书恒公司、润元公司、***公司、悦能公司、融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十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100000元,并承担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10日泰州吉人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地坪涂料供货合同,约定泰州吉人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采购地坪涂料,2022年1月13日泰州吉人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原告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100000元,用于支付货款,票据号码230265104113620210118824031856,出票人为被告融创公司,收款人为悦能公司,承兑人为融创公司,票据金额10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1月17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1月16日,出票人和承兑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2022年1月14日原告通过银行电子汇票系统向承兑人发起汇票的提示付款申请,承兑人至今未签收、未付款。原告为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十二被告分别为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原告有权向十二名被告行使追索权,十二名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 被告润吉公司、群利公司、捷顺荣公司、嘉露公司、***公司、世牛公司、书恒公司、润元公司、***公司、悦能公司、融创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做书面答辩。 被告卡一公司答辩称,对本金部分予以认可,对利息不予认可,按照票据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向前手履行通知义务,如未通知造成的利息扩大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3日因泰州吉人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采购地坪涂料,该公司背书转让给原告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货款,票据号码230265104113620210118824031856,出票人为被告融创公司,收款人为悦能公司,承兑人为融创公司,票据金额10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1月17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1月16日,该汇票经连续背书,被告润吉公司、群利公司、捷顺荣公司、嘉露公司、***公司、世牛公司、书恒公司、润元公司、***公司、悦能公司均为原告蓝阳公司的前手,原告蓝阳公司为最后持票人,汇票到期后,原告蓝阳公司提示付款,现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后原告蓝阳公司起诉来院,要求处理。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供货合同及原、被告的当庭***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被告绿洲公司答辩称,原告美尔雅公司未提供拒付证明,但原告提供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信息显示现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通知申请处理中,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卡一公司答辩称,因未履行通知义务造成的利息损失扩大,其不承担,本院认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该部分利息损失并非被告卡一公司所称的因未履行通知义务造成的扩大损失,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各被告支付票据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润吉公司、群利公司、捷顺荣公司、嘉露公司、***公司、世牛公司、书恒公司、润元公司、***公司、悦能公司、融创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对答辩及庭审所举证据质证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州市润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常州群利物资有限公司、江苏捷顺荣环保有限公司、江苏嘉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卡一膜技术宜兴有限公司、宜兴市***商贸有限公司、济南世牛贸易有限公司、济南书恒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润元财宝机械有限公司、重庆***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蓝阳涂料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20元,由十二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十二被告应承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