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松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和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松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民初8979号
原告:重庆和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42号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3559630F。
法定代表人:胡洪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康,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松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五里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3142340X。
法定代表人:邓世伟,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和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松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和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和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和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87元,由原告重庆和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成林
书 记 员  卢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