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舜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某某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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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1民初8164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62379322。
主要负责人:徐峰,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告:余姚市舜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玉立路开封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144674645D。
法定代表人:张吉昌,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954233171R。
主要负责人:吕巍,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放、尤菲菲,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余姚市舜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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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洪森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邵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