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舜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舜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执4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富,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市舜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144674645)。住所地:**市玉立路开封桥北。

法定代表人:张吉昌。

被执行人:张一军,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市。

本院在执行××人××与被××人**市舜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一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市舜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一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426221元及利息。执行中,划拨被执行人张一军名下银行存款,本案实现债权908000元;查封被执行人张一军名下房地产二处,但已抵押他人,本案无益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陈建军

审 判 员 崔志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代书记员 周璐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