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203执32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4099966D。住所地:**市海曙区镇明路36号。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煜辉、***,***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市。
被执行人:**市舜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144674645D。住所地:**市玉立路开封桥北。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市舜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03民初35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暂计25 178 380.97元。
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市舜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并扣划*** 4 669.75元、***16 988.65元。
2.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市城区锦江花园22幢1001室的房地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市舜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城区邵南路21号的不动产,该房产不具备处置条件,暂不宜处置。
此外,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本案已执行到21 658.4元,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21 658.4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市舜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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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长 ***
执 行 员 ***
执 行 员 张 磊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代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