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81执12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执行人:余姚市舜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玉立路开封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14467464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王才刚与***、余姚市舜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17)浙0281民初10507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刚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才刚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281执12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严波
审判员***
审判员卢斌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