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81执4575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智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9508430X4。
法定代表人: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余姚市舜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810000599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余姚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智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舜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281执45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严波
审判员***
审判员卢斌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