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舜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宏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余姚市舜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81执2875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宏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格林小镇7幢101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9133004026683464669。
法定代表人**柱。
被执行人余姚市舜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玉立路开封桥北,组织机构代码:14467464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住余姚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年01月12日余姚市人民法院(2017)浙0281民初11165号调解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余姚市舜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姚市舜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但被执行人余姚市舜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余姚市舜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帐号:73×××56存款2444694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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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