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4149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河图公司)与被告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松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侵权之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是原告以其作为涉案摄影作品权利人提起的侵权之诉,且所诉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其作为主张被侵权的一方有权选择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法院管辖依据,而本案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原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楼三丹
法官助理 喻 航 书 记 员 孔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