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0民初707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恒源铁路工电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恒源铁路工电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锦州恒源铁路工电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恒源铁路工电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0元,由原告锦州恒源铁路工电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已纳)。
审 判 员 仇 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