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恒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天府机械分公司,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渝0117执保244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恒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天府机械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负责人:***。
重庆恒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天府机械分公司、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重庆恒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天府机械分公司、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5767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谭华用其共有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XX房屋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2)渝0117民初667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天府机械分公司、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57674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谭华共有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XX房屋。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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