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高科矿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0财保187号
申请人:山东高科矿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原山路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9530784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宾、**,山东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20号红星美凯龙生活广场5幢5层1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PXJC2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砚台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47473375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打通一煤矿,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红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QXGB0C。
负责人:龚伦。
申请人山东高科矿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打通一煤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山东高科矿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28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山东高科矿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前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高科矿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保全人山东高科矿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案保全申请费192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段小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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