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与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0民初14289号
原告: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A-02-0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1632964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砚台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47473375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魏永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琪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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