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11374号
原告:重庆汇润邦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云湖路3号A区1-18号,统一社会信用91500107MA5YR91EXF。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砚台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91500222747473375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汇润邦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汇润邦合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汇润邦合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琪
书 记 员 **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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