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泰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泰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18民初2189号
原告重庆泰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居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二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小娟、章杨,湖南二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曙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期间曾因管辖权异议扣除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泰居公司与湖南二司签订的《塑钢门窗施工合同》和《玻璃幕墙施工合同》均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保修金10933.91元应当予以退还,且湖南二司同意退还,故本院对泰居公司要求湖南二司支付工程保修金10933.9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湖南二司未按照约定向泰居公司退还保修金,给泰居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泰居公司向湖南二司主张利息并无不当,故本院对泰居公司要求湖南二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泰居公司具有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2014年12月12日,泰居公司与湖南二司签订《塑钢门窗施工合同》,约定由泰居公司承包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新校区综合教学楼塑钢窗工程。合同还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总价款的98%,留2%作为该工程的保修金,保修期一年满后支付保修金余额。双方还签订了《玻璃幕墙施工合同》,约定泰居公司承包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新校区综合教学楼玻璃幕墙工程,付款方式为幕墙框安装完成甲方出具盖公司公章的付款委托,委托建设方支付工程款。此后,泰居公司对上述工程完成了施工。 2016年5月5日,本院作出(2016)渝0118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工程预留保修金为10933.91元,并酌情认定2016年3月21日泰居公司的举证时间为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使用涉案工程的时间。 庭审中,湖南二司认可质保期为一年。 庭审中,泰居公司陈述,(2016)渝0118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书酌情认定2016年3月21日泰居公司的举证时间为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使用涉案工程的时间,实际交付之日应当早于其公司举证之日,其公司认可判决认定的时间节点,所以以此作为质保期计算时间起点。质保期为一年,2017年3月20日质保期到期,湖南二司应当退还保修金,逾期为退还就应当从次日开始计算利息。
由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泰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保修金10933.91元,并从2017年3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兰兰
书记员  莫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