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泰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悦桐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泰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财保15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悦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经纬大道****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1584864M。
法定代表人:李建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文渠,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路**附**,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56********。
被申请人:重庆泰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14#、11-15#、1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09353890F。
法定代表人:刘志云。
申请人重庆悦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泰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渝0107执保2819号执行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泰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予以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悦桐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泰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泰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荣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