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泰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悦桐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泰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9418号
原告:重庆悦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经纬大道1409号2层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1584864M。
法定代表人:李建春,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渠,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泰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1080号3幢1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09353890F。
法定代表人:刘志云。
原告重庆悦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泰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悦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悦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悦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超
法官助理  李 欢
书 记 员  赵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