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3民初2617号
原告:**,女,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猛,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泰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街**(金山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81479406。
法定代表人:白现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泰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中 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任 红
书记员朱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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