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泰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泰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执276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7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泰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814679406。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泰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0民初12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泰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1150.00.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将其限制高消费。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及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调查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并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0执2764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东
审 判 员  刘利莉
审 判 员  袁永鸿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许 波
书 记 员  李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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