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泰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彭水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泰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43执86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彭水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北门街(小转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5979778339。
被执行人:重庆泰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街120号(金山广场B幢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814679406。
法定代表人:白现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白现举,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杨昌洪,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执行人:邓佳坤,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重庆彭水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0)渝0243民初46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重庆泰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现举、***、杨昌洪、邓佳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存款等,被执行人暂无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他案的申请执行人黄勇提供线索,本院向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福冠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乌江画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中医院送达了工程款提取通知书,但均异议称相关工程尚未结算,故暂无法处置。
三、本院向被执行人白现举核实了相关财产线索,其配合本院执行,但因工程款均尚未结算,故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到被执行人重庆泰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调查了解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泰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243执8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仍然需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稀
审  判  员    任昌文
                           审  判  员    王永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龙家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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