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泰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泰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43执7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重庆泰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街120号(金山广场B幢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814679406。
法定代表人:白现举,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重庆泰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243执7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稀
审  判  员    任昌文
                       审  判  员    王永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龙家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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