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8)内06民辖终91号
上诉人太原市富明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宇日新公路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康巴什区人民法院(2018)内0603民初1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地点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故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太原市富明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郃 忠 平
审 判 员 罗 月 新
审 判 员 斯庆图娅
法官助理 唐 春 桥
书 记 员 侯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