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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宇日新公路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与太原市富明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03民初1***号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宇日新公路设施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商龙,内蒙古德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原市富明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男,汉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鄂尔多斯市宇日新公路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住东胜区。
担保人:苗叶,女,汉族,1974年3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个体,现住东胜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宇日新公路设施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太原市富明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宇日新公路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太原市富明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处新区交通标志牌二期二标工程未付工程款207.6067万元予以冻结支付。申请人提供***名下位于东胜区XXX房屋一套、车牌号为XXX宝马730轿车一辆、苗叶名下位于东胜区XXX房屋一套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宇日新公路设施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支付被申请人太原市富明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未付工程款207.6067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结算;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东胜区XXX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对被查封财产有转让、变卖、过户、抵押、赠送等处分行为;
三、查封担保人***名下车牌号为XXX宝马730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对被查封财产有转让、变卖、过户、抵押、赠送等处分行为;
四、查封担保人苗叶名下位于东胜区XXX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对被查封财产有转让、变卖、过户、抵押、赠送等处分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武凤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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