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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玫瑰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特发当代计算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7民辖终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江玫瑰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香格里大道299号紫金坊66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2670860069A。
法定代表人潘武,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特发当代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体育中心奥体东路58号1单元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49634M。
上诉人丽江玫瑰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特发当代计算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19)云0702民初4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丽江玫瑰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丽江九色玫瑰小镇智慧景区建设工程安装合同》第九条约定“如有争议可向甲方所在地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立有仲裁条款,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一审裁定不符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没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违法的。一审裁定认定丽江市并未设立仲裁委员会错误,云南省丽江地区行政公署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行使国家赋予的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权。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裁定;2、本案依法由云南省丽江地区行政公署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审理。
被上诉人重庆特发当代计算机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但上诉人在一审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已超过了提交答辩状期间。(二)、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丽江玫瑰小镇智慧景区建设工程工程安装合同》第九条约定“如有争执可向甲方所在地申请仲裁。”但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并未设立仲裁委员会,仲裁条款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古城区辖区,故本案应由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关于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地区行政公署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审理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和麟峰
审判员***
审判员王康元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