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特发当代计算机有限公司

重庆特发当代计算机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宇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242执113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特发当代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体育中心奥体东路58号1单元1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49634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宇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开发路31号2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81456942J。
法定代表人:文跃武,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特发当代计算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宇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渝0242民初200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重庆市宇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前支付给原告重庆特发当代计算机有限公司工程款1073045.73元;二、原告重庆特发当代计算机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457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7228.5元,由被告重庆市宇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由被告重庆市宇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径付给原告重庆特发当代计算机有限公司7228.5元。该调解书生效后,宇帝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有: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相关法律书;向有关单位以及利用本院“总对总”以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和查询;对被执行人宇帝公司在他处的收入进行了扣留、提取;对被执行人宇帝公司采取了发布限制消费令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询问等。
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宇帝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宇帝公司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本院已采取扣留、提取措施,但因相关款项的分配方案尚未生效,故暂不能确定受偿时间及的受偿金额。除上述财产信息外,被执行人宇帝公司无银行存款,无土地及房产登记,无工商股权登记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宇帝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重庆特发当代计算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金钱债权1080274.23元的申请请求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13130.46元未执行到位,本案暂时执行不能。经告知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法定情形,应当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条件具备的,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彪
审判员杨刚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