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腾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腾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9民初12423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重庆腾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170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39828762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腾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从2019年8月9日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终止双方的工伤保险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鉴定检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生活津贴、交通费。经查,原告已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与本案的诉讼请求相同。且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案号:(2019)渝0109民初12456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原告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